2007年9月2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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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行为两个罪名 检察抗诉“减”一个
林捷

  本报讯 盗窃挖掘机电脑板后,又以“赎回电脑板”的名义,向车主勒索钱财。诸暨市检察院以盗窃罪公诉犯罪嫌疑人,法院以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判决。日前,绍兴市中级法院终审支持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,4名被告人共被加刑近13年。2006年8月12日晚,来自安徽、河南等地的韩甲、候某伙同他人,驾车窜至诸暨市江藻镇杭机铸造厂的工地,打开工地上一辆挖掘机的门,窃得价值7600元的电脑板,并留下了联系方式。第二天,车主寿某因挖掘机无法正常工作,无奈和韩甲等人联系。韩甲要求寿某将钱款汇入指定的农行账户,敲诈得6800元后,将电脑板的藏匿地点告诉了寿某。
    没想到这个挖掘机电脑板这么值钱,韩甲等4人一发而不可收,频繁作案,屡屡得手。2006年8月至10月期间,他们先后窜至诸暨市店口镇、次坞镇等地的工地盗窃挖掘机电脑板。其中,韩甲、韩乙、候某参与盗窃13次,盗得的电脑板共计价值22.2万元,向失主勒索钱款6.84万元;韩丙参与盗窃10次,价值17.1万元,向失主勒索钱款4.9万元。4人各有两次敲诈未成。
    今年3月,诸暨市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这4人提起公诉。法院经审理,对敲诈勒索成功的事实,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;对敲诈勒索未成功的事实,以盗窃罪定罪处罚。韩甲、韩乙、候某、韩丙4人分别被处有期徒刑11年2个月、11年、10年、10年,并处罚金2000至3000元。
    诸暨市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,经认真审查,认为将4名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属定性错误,便依法提请抗诉。绍兴市中级法院最终采纳了抗诉意见。日前,绍兴中院终审判决:全案认定为盗窃罪,4名被告人分别处有期徒刑15年、14年、13年、13年,并处罚金8000至1万元。